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你厅《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函》(保监厅函[2004]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本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兰州保监办: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 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目前各地一般都设立有数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因此,保险业务并不具有如某些公用企业不可替代的独占经营地位,不应属于“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二、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并非“指定购买经营者的商品”。2003年1月10日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终身寿险产品的消费提示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16年10月01日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1日(2016年10月)近期,“104岁的保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据了解,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寿险〔2016〕131号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1日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寿险〔2015〕136号发文日期:2015年07月31日施行日期:2015年07月31日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政策改革,做好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工作,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相关规定,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普通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二、 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
各寿险公司: 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 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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