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 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
序号领域分领域及项目01法医病理鉴定0101死亡原因鉴定010101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010102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103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2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0103死亡方式判断0104死亡时间推断0105损伤时间推断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0108医疗损害鉴定0109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02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4人体功能评定020401视觉功能020402听觉功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DNA鉴定文书规范》的通知(2018年1月17日 公刑〔2018〕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DNA鉴定工作,适应司法改革对公安机关鉴定工作的新要求,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研究制定了《DNA鉴定文书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DNA鉴定文书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DNA鉴定文书的编写内容及格式。 本规范适用于DNA鉴定文书的编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6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山东、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
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1993年8月27日 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鉴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全国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鉴定委员会)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的诊断; (三)受理当事人对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进行裁决; (四)承办卫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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