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第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01-2914:35:33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1-1600:39:00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基本案情:原告:程CY,女,34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张T,男,31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XX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裁判摘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范MS。原告:纪MH。原告:何SG。原告:范XQ。被告:淮安DX分公司淮阴区DX局袁集乡DX分局。被告:淮安DX分公司淮阴区DX局。法定代表人:朱XX,该局局长。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XX,该站站长。原告范MS、纪MH、何SG、范XQ因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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