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L,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郑YL,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张XJ,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郑YL、张XJ共同委托代理人张L,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略。第三人Z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2017年11月6日,被告XX区医保局作出关于张JL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的审批,核定张JL丧葬补助金拨付标准为47
指导案例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裁判要点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罗仁均系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志大物业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罗仁均在涪陵志大物业公司服务的圆梦园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8时30分左右,在兴华中路宏富大厦附近有人对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0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9-30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裁判摘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
(2011)行提字第15号 2001年1月7日,新疆米泉市TCG镇三矿副矿长刘ZR得知该矿井下三水平三米八煤层第三采仓仓顶被拉空,将会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且炮工也无法下井生产,工人按规定也将被单位处罚。2001年1月8日晚10时左右,刘ZR与炮工余YG一起在工人周TQ的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发生爆炸,将刘ZR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事发后,TCG镇煤矿立即将刘ZR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刘ZR的全部医疗费用。2001年3月21日,TCG镇煤矿与刘ZR达成赔偿协议
(2011)知行字第19号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基本案情原告:杨QF。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钱XX,该局局长。第三人:无锡市XX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QF因与被告无锡市劳
友情链接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