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56946360

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快速链接工伤保险

张L、郑YL、张XJ诉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Z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9-27阅读数:76

       原告张L,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郑YL,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张XJ,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原告郑YL、张XJ共同委托代理人张L,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略。

第三人Z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2017年11月6日,被告XX区医保局作出关于张JL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的审批,核定张JL丧葬补助金拨付标准为4790元/月×6个月,共计28740元,其他渠道拨付27212.5元,实际拨付152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拨付标准为31195元×20倍(月),共计623900元,其它渠道支付566700元,实际拨付57200元;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拨付58727.5元。

原告张L等三人诉称,张JL系Z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B物业公司)员工,郑YL系张JL之妻,张L、张XJ系张JL的子女。2016年12月21日,张JL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张L等三人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调解。2017年10月9日,ZB物业公司向XX区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XX区医保局在进行张JL工亡待遇审批时,按照补差原则扣除了第三方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仅拨付张JL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8727.5元,其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XX区医保局作出的关于张JL工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审核和给付;2、责令XX区医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XX区医保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区医保局辩称,XX区医保局作出的关于ZB物业公司员工张JL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审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通知的规定,程序合法。张JL因故死亡,其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张L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ZB商业公司述称,ZB商业公司在张JL工亡后,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张JL系ZB物业公司职工,郑YL系张JL之妻,张L系张JL之女,张XJ系张JL之子,张JL的父母已去世。ZB物业公司为张JL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6年12月21日,张JL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2月14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7)01-038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张JL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17年8月31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张L等三人赔偿款597850元。2017年10月9日,ZB物业公司向XX区医保局申请支付张JL工伤保险待遇,XX区医保局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关于张JL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的审批,其中核定丧葬补助金补差后实际拨付152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差后实际拨付57200元,两项合计拨付58727.5元。XX区医保局向ZB物业公司拨付了其核定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另查明,2017年11月8日,ZB物业公司变更登记为ZB商业公司。

以上事实有ZB商业公司营业执照、张JL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2017)01-0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7)川0129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审批表、成都市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等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XX区医保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在辖区范围内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法定职责。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张JL的近亲属能否在依法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后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关系系由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公法领域的权利救济,民事侵权赔偿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救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权利。同时,在用人单位已向工伤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前提下,已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后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机构负有支付义务,因此,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当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JL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亡,其近亲属除依法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XX区医保局在审核张JL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时,核准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两项内容,对该两项内容,均以从第三人处获得了民事赔偿为由作出补差支付,XX区医保局作出的核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鉴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金额需要重新核定,而核定权力依法属于行政权范畴,行政权与司法权不能相互僭越,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令XX区医保局支付明确、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张JL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核定;

二、责令被告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核定并支付张JL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市XX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2018)川0104行初28号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工伤事故责任免赔商业保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寿险人寿保险年金险两全保险保险费人身损害王阿敏律师

end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