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56946360

重大疾病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快速链接重大疾病保险
  • 24 2023-02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保险人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 17 2023-02

    王某诉YY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8)闽01民终5957号  典型意义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界限。首先,以保险人“询问”为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其次,以投保人“明知”为限。投保人“明知”应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客观上应明确是否存在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保险人询问的疾病),主观上应明确投保人是否实际知晓该重要事项。2.保险人作为设计相应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相应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在承保之时应进行诚信询问并通过前置

  • 16 2023-02

    韩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等待期条款应当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 15 2023-02

    欧阳某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

  • 14 2023-02

    陈QJ与XH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7月,陈QJ患有甲状腺癌并手术治疗。2012年,陈QJ向XH人寿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险,由保险业务员代填投保单,在投保书上回答是否曾患有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时,在“否”处打钩,并签字确认,此后双方达成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60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的保险合同。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

  • 06 2023-02

    陈某诉P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

  • 13 2022-11

    王某某诉RS保险公司CZ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男,52岁,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RS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负责人:李学标,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RS保险公司淮安市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