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民终5957号 典型意义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界限。首先,以保险人“询问”为限。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其次,以投保人“明知”为限。投保人“明知”应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客观上应明确是否存在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保险人询问的疾病),主观上应明确投保人是否实际知晓该重要事项。2.保险人作为设计相应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相应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在承保之时应进行诚信询问并通过前置
基本案情2008年7月,陈QJ患有甲状腺癌并手术治疗。2012年,陈QJ向XH人寿公司投保防癌疾病保险,由保险业务员代填投保单,在投保书上回答是否曾患有癌症而接受检查或治疗时,在“否”处打钩,并签字确认,此后双方达成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7日零时起至2060年6月26日二十四时止的保险合同。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初次患癌症,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并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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