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创伤简介一、创伤的基本含义与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道路交通事故创伤发生的特点:1.发生率高,在临床医学上属常见病、多发病;2.伤情复杂。往往是多发伤、复合伤并存,表现为多个部位损伤,或多种因素的损伤;3.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变化快。休克、昏迷等早期并发症发生率高;4.现场急救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
公复字〔2000〕14号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公复字[2000]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成达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责任重新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请示》(内公字[20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厅函〔2006〕266号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4日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你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概念解释问题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2003 年我国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不再颁布车险条款费率,而是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并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你会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被保险人使用的条款是由人保公司制定的,因此,保监会不对其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建议你会向条款的制定方人保总公司联系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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