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创伤简介一、创伤的基本含义与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道路交通事故创伤发生的特点:1.发生率高,在临床医学上属常见病、多发病;2.伤情复杂。往往是多发伤、复合伤并存,表现为多个部位损伤,或多种因素的损伤;3.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变化快。休克、昏迷等早期并发症发生率高;4.现场急救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
公复字〔2000〕14号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公复字[2000]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成达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责任重新认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请示》(内公字[20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
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厅函〔2006〕266号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4日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4日长沙仲裁委员会:你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概念解释问题的咨询函》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2003 年我国实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监会不再颁布车险条款费率,而是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并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你会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被保险人使用的条款是由人保公司制定的,因此,保监会不对其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建议你会向条款的制定方人保总公司联系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4日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3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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