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 裁判摘要对来往车辆进行收费的高速公路管理处与来往车辆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未尽到与之相对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过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过往车辆进行赔偿;如果事故的原因是第三人导致的,在第三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过往车辆可以以违约为由要求收费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京机场GS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蒋XX,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FY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基本案情:原告:王DQ。法定代理人:牟X。被告:杨DS。被告: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法定代表人:肖XX,该队经理。原告王DQ因与被告杨DS、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牟X代理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DQ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称:在一次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由于机动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5期裁判摘要:1、丧葬费,是依死者亲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两项费用,都不是死者的遗产;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调仅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适用有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周QA。被告、反诉原告:王JY。被告、反诉原告:李SR。原告周QA因与被告王JY、李SR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QA诉称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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