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基本案情:原告:王DQ。法定代理人:牟X。被告:杨DS。被告: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法定代表人:肖XX,该队经理。原告王DQ因与被告杨DS、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牟X代理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DQ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称:在一次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由于机动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5期裁判摘要:1、丧葬费,是依死者亲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两项费用,都不是死者的遗产;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调仅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适用有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周QA。被告、反诉原告:王JY。被告、反诉原告:李SR。原告周QA因与被告王JY、李SR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QA诉称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创伤简介一、创伤的基本含义与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道路交通事故创伤发生的特点:1.发生率高,在临床医学上属常见病、多发病;2.伤情复杂。往往是多发伤、复合伤并存,表现为多个部位损伤,或多种因素的损伤;3.发病突然,病情凶险,变化快。休克、昏迷等早期并发症发生率高;4.现场急救
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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