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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终身寿险产品的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2-11-14阅读数:43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终身寿险产品的消费提示

发文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01日

施行日期:  2016年10月01日

 

(2016年10月)

近期,“104岁的保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 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据了解,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读。

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终身寿险产品的了解,提高理性购买保险产品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做出以下消费提示:

一、 正确认识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终身保障。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终身型保险费率可以被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进行演算。在“104岁的保险”案例中,考虑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即刘女士之子年龄仅为1岁,因此,该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唐”。而刘女士作为投保人,其年龄大小与合同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当时是刘女士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同一人,由于其已年满38岁,则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67年(105-38),“104岁的保险”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太现实。

二、 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

第一,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比定期寿险(即提供一个固定期限保障的保险)保险期间更长,储蓄性更强。因此,消费者可根据自身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以及需求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第二,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合同中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或15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所缴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可能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第三,按照人身保险的设计类型,终身寿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对于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产品,消费者应知悉以下事项,避免盲目购买:分红保险未来红利分配水平是不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未来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亏损;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可能要收取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总之,购买终身寿险产品,消费者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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