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男,38岁,广东省台山市下川镇川东后门龙村渔民。 被告:ZB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 被告:XX银行台山市支行XC营业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下川镇。 原告卫某因与被告ZB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ZB台山保险公司)、XX银行台山市支行XC营业所(以下简称农行营业所)发生渔船保险合同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卫某诉称:原告在上一年度渔船保险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已经给被告ZB台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农行营业所交纳了保险费和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62号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YG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某某因与被申请人YG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YG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石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保险费的性质以及对三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TPY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T中心支公司。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因与上诉人TPY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T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TPY人寿保险JT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JT市人民法院(2014)坛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潘某诉称,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潘某向TPY人寿保险JT支公司先后投保了两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
原告:陆某,男,42岁,住江苏省无锡市南尖32号。被告:江苏省无锡市H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陆某诉H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陆某原是被告HD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干部。被告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合同规定:保险期自1986年12月5日起至1987年12月4日止;陆某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金额8000元。人身意外保险单上载明,发生保险赔偿金事项时,保险赔偿金由投保人转交
[裁判摘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刘某,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XX县XX乡XX村。 被告:A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案号:(2017)沪民申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P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P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P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A人寿公司”)、P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PA人寿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案号:(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TP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申诉人陈某因与TP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TPY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152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案号:(2015)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7号 【基本案情】 陈某诉称:其是粤A9xxxx宝马车辆的车主,TPY保险公司是该车车辆险承保公司。2010年3月5日3时0分,其妻厉某驾驶涉案车辆在白云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严重受损,经交警认定厉某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TPY保险公司一直拒绝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和理赔,陈某不得已委托广州市YM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受损维修费用评估,最终评估价格为531386元,为此陈某花费评估费共计11500元。因TPY保险公司坚持不予定损和
案号:(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19号[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条款并未对被保险人作出同意的形式作出限制。被保险人根据其与投保人的约定,实际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的,应当认定其对保险合同内容知悉并认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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