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965号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民终1096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YX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2014年9月10日,案外人周某为其所有的沪L×××××车辆向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P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2日21时33分,周某联系北京YX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X公司)提供代驾服务。同日21时45分,代驾驾驶员汤某到达周某所在地点。因周某饮酒,其朋友蔡某与YX公司签订《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协议第2条载明:“委托方通过代驾客户软件或者4006-91-3939电话向e代驾预约,e代驾利用代驾运营系统、代驾驾驶员接单软件系统,按时到达委托方预约地点。”第6条载明:“对于意识不清醒、醉酒的委托方必须有清醒同伴的陪同,陪同人员在本服务协议上签字方可提供服务,并具有等同于委托方一样的权利与义务,所签署的协议视为委托方本人签署⋯⋯”第9条载明:“e代驾不承担责任项:代驾过程中因车辆自燃、方向盘及刹车失灵、爆胎、机件老化、涉水、外界掉落异物对车辆损伤、轮胎扎钉及压石子等,非人员操作造成的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e代驾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义务。”第11条载明:“本协议由e代驾盖章、委托方签字即时生效。本协议附件《e代驾服务确认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2条载明:“驾驶服务中,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代驾车辆负有责任,委托方同意先行使用车辆保险理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未能赔付部分由e代驾承担;非代驾车辆负有责任,e代驾不负责损失赔偿。(1)委托方同意使用车辆保险理赔,车辆保险因理赔影响次年保费涨幅,按照车辆保险次年实际涨幅情况由e代驾赔偿⋯⋯”协议被委托方落款处加盖YX公司的印章。同日21时50分,汤某驾驶沪L×××××车辆在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金雨路发生与其他两辆车辆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沪L×××××车辆及其他两辆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向PA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PA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向周某赔付53,300元,并取得权益转让书。
1. YX公司与案外人周某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2.YX公司得否依据《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9条、第12条免除己方赔偿责任。
1.关于案件争点1。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YX公司在《委托代驾服务协议》“被委托方”处加盖公章,案外人蔡某在《e代驾服务确认单》“客户确认”处签字。YX公司对案外人周某将需要代驾的信息发送给该公司并无异议,同时,根据《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6条、第11条的约定,陪同人员签署的协议视为委托方本人签署,该协议由e代驾盖章、委托方签字即时生效,协议附件《e代驾服务确认单》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周某与YX公司就《委托代驾服务协议》达成合意,《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已生效。也即,在本案中,周某系与YX公司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YX公司主张其只是促成代驾驾驶员与委托代驾人达成委托代驾协议的居间方,与事实并不相符,法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PA保险公司系基于YX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主张代位求偿权,至于YX公司系因雇佣关系抑或合作关系指派代驾驾驶员提供代驾服务,并不影响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判定。
2.关于案件争点2。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YX公司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代驾驾驶员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责,显然YX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周某的损失。现YX公司上诉称,根据《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9条、第12条的约定,可免除其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系YX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协议第12条约定委托方周某应当先行使用车辆保险理赔,YX公司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未能赔付部分”“次年保费涨幅”以及“交通补偿款”进行赔偿,属于限制了己方责任。对此,YX公司在协议中并未采取加黑、加粗等合理方式提请委托方注意。YX还称通过网站注册时的告知以及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第12条因YX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法律效力。由于代驾驾驶员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本案亦不存在该协议第9条“非人员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等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判决YX公司赔偿PA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5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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