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6民辖终1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郭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仵某备,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仵某备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9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仵某备儿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仵某墨,男,汉族,201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仵某备孙子。
《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021)闽05民终4915号原告(被上诉人):廖某、朱某被告(上诉人):R保险公司泉州公司廖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涉案小型轿车登记在廖某名下。涉案小型轿车在R保险公司泉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被保险人(投保人)为廖某,保险期间自2019年9月6日0时起至2020年9月5日24时止。2019年9月8日18时许,朱某驾驶涉案小型轿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认定,朱某负本次事
(2020)苏民申858号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南某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人保连云港分公司第三人:刘某2018年3月2日17时12分,何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在某路段行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先与同车道内前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碰撞,又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及路产损失。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的车辆所有人是第三人刘某。2017年11月12日,刘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
(2020)苏09民终4257号原告(被上诉人):蒋某被告(上诉人):财保盐城分公司蒋某所有的A号车辆原为某机械厂所有,该车在财保盐城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缴纳了保费6198.87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9月28日14时至2018年9月28日24时。2017年12月19日蒋某又加保494.69元。2018年1月16日,蒋某申请退保未果,诉至法院。一审中,蒋某陈述,某机械厂于2017年12月16日将A号车辆过户给其,其于2017年12月20日将该车
(2021)京74民终294号原告(被上诉人):牛某被告(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被保险人为牛某。2019年7月29日,涉案车辆行至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北门发生涉水,牛某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2019年8月12日,牛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因涉案车辆未实际维修,亦未进行车辆定损,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日要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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