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基本案情:原告:王DQ。法定代理人:牟X。被告:杨DS。被告: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法定代表人:肖XX,该队经理。原告王DQ因与被告杨DS、四川省LZ市汽车二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其法定代理人牟X代理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DQ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称:在一次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由于机动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05期裁判摘要:1、丧葬费,是依死者亲属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两项费用,都不是死者的遗产;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调仅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适用有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周QA。被告、反诉原告:王JY。被告、反诉原告:李SR。原告周QA因与被告王JY、李SR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QA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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