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机动车实际车主身份的确定,应当结合相关合同及购车款等款项支付、车辆交付、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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