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观念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贯彻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好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执行。第一条 自2004年5月1日起,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业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一○年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对于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法院请示报告。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
为了妥善、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第二条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除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外,原告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未作现场勘查,且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但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终结处理程序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法原则问题第一条(保险利益的范畴)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因下列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所有权;(二)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四)占有权;(五)合同债权;(六)侵权损害赔偿债权。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第二条(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融资租赁购车的保险利益问题)车辆挂靠、分期付款购车(款项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购车的情况下,挂靠人、买方、承租人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挂靠人、
为实现道路交通一体化处理工作目标,统一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件调判标准,实现调解、裁判及保险理赔的流程化、标准化和高效化,近日,内蒙古高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审核认定标准汇编》(以下简称《认定标准汇编》),该《认定标准汇编》具体细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5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证据指引并附相关说明,该《认定标准汇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体化改革处理工作,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年8月1日云高法[2009]147号)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完成,现印发你们,请全省各级法院及时传达会议纪要精神,并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纪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本院。各中级法院可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网公文传输平台》上下载会议纪要并转发辖区基层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5日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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