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批复同意,我院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公布。全市两级法院应遵照施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
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批复同意,我院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公布。全市两级法院应遵照施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
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并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批复同意,我院制定了《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公布。全市两级法院应遵照施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公有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的要求,结合重庆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1.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上述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11年3月2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1、保险人虽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山东高院民二庭针对全省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一、一般规定1、 保险人已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但是投保人未依约交付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答:如果无特别约定或者无效情形,自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济南中院民二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第一部分综合性问题一、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问题1.未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双方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内容与投保人达成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致第三人死亡的,肇事车辆双方在主次责任可以分清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机动车双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的,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肇事机动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作为肇事车辆承担内部按份责任的依据,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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