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
上海高院民五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卢湾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 在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二条时,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单上记载的保险人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部分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外埠,其上海分公司在本市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中以保险公司名义出具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其上海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各人民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出现了诸多新问题。为及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我们归纳了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供各法院民事法官参照适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与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司法实践中存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一、 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责任承担,按本意见其他条款处理。二、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养路费用的支付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三、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
一、 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6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04年12月20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施行以来,我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诸多新问题,对《道交解释》理解与适用产生分歧。为正确理解适用《道交解释》,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促进执法尺度统一,市高院民一庭根据各院报送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以下意见,供审判实践参考:1、 《道交解释》第十五条(四)中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如何理解,是同型号车辆的租赁费用或者普通交通工具(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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