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56946360

社会保险

当前位置:首页快速链接社会保险
  • 27 2024-0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7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3月10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

  • 27 2024-09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

  • 27 2024-09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22年1月)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27 2024-0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

  • 27 2024-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3月)

    (2010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人

  • 27 2024-09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

  • 27 2024-09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

    (2001年5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27 2024-09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22年2月)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

  • 27 2024-09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5月)

    (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