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56946360

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快速链接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交强险精神损害与物资赔偿选择)

发布时间:2024-09-27阅读数:68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工伤事故责任免赔商业保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寿险人寿保险年金险两全保险保险费人身损害王阿敏律师

end

上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