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72号文件关于建立住宅性能评价体系的要求,建设部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试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简称"A级住宅认定")。同时,按照72号文件中关于质量保修和赔偿工作要逐步向保险制度过渡的要求,在住宅性能认定中引入了质量保证保险机制。
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对住宅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进行的综合评价。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核心目标是全面提高住宅性能质量,要想全面提高住宅性能质量首先必须实实在在地建立起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保险业务是化解各类风险,保障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虽然我国住宅建设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从宏观角度来看住宅质量状况仍然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立强制性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就会给保险企业带来过高的风险。结合A级住宅认定引入质量保证保险,就为这一险种建立了一个甄别机制,有利于该项制度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机制下设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促进住宅质量的提高,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也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开发商的诚信度,促进房地产交易顺利实施。
为了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的工作模式,经我中心与各地协商,准备选择十几个城市及部分省份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试点,同时在以往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全国优秀房地产企业共同推进A级住宅认定及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以便完善A级住宅认定和质量保证保险的工作机制,向各地推广。
请各地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积极宣传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及质量保证保险的意义,联合当地信誉好、实力强的优秀房地产企业共同推进A级住宅认定及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建住中心[2003]16号)实行。已申请参加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城市和省份的项目按《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工作纲要》实施;未申请参加住宅性能认定试点的城市和省份的项目,可直接与我中心联系,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会同地方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共同管理。对于积极开展上述工作的地方和企业,将给予表彰。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
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工伤事故、责任免赔、商业保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寿险、人寿保险、年金险、两全保险、保险费、人身损害、王阿敏律师
友情链接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