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修正)(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而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司法解释),其自第六条至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而对于原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未予规定,故现部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支持将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但由于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虽然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不予支持,但是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仍然是有主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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