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伤情的情况下,伤者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根据所有的诊断中停工留薪期最长的那个诊断来确定的,而不是累计相加。
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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