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水路运输业发展及其监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1年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中航行、停泊的小型快速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
(2006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2009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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