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线路保护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通行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安全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安全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
(2018年4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
(2008年7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7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22日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
(2000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2020年11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
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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