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养老主业,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二、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以实现高
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
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3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推动保险业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二)坚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丰富医疗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开发设计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仅限于以自然费率定价,且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产品。费率可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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