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4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会制订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副主席陈文辉 2018年2月1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第三条
银保监发〔2021〕37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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