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为进一步建立财险业应对灾害事故处置工作机制,提升财险业灾害事故处置能力,银保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0月28日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以及行业突发
(2022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年第7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
第一条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根据2021年3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
(2020年6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8号公布,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1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3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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