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256946360

司法解释

当前位置:首页保险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交强险、超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2-09-19阅读数:400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拒赔保险拒赔安徽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工伤事故责任免赔商业保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寿险人寿保险年金险两全保险保险费人身损害王阿敏律师

end

上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关注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