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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9阅读数:377

银保监发〔2020〕5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夯实重大疾病保险定价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以下简称2020版重疾表)作为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用表及定价参考用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定义

本通知中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有关规定,包括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和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是指以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其包含的病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2007年8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07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4.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广东银保监局或深圳银保监局进行备案或审批的粤港澳大湾区专属产品,承保病种至少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衰竭。

满足以上第1个或第2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07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3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重疾险,满足以上第4个条件的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或审批,且承保病种中重度疾病仅包含2020版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的疾病保险产品,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三、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保险公司在评估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以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下限(以下简称评估下限)。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包括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和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kx)。

(一)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同时包含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以主附险形式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组合,保险公司评估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死亡保险责任的发生率之和,应以ix+qx-kx×qx(qx为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中的非养老类业务一表的死亡率)作为评估下限。另外,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保额高于死亡保险责任保额,则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超出部分应以2020版重疾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为评估下限。

3.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类别和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2007版定义重疾险

2007版定义重疾险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07版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2(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病种(2007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1(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2)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

2020版定义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应按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①如承保病种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②如承保病种少于2020版定义的全部28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4(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二表K2(2020)”。

③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3(2020)”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一表K1(2020)”。

(3)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

①保险公司应以“恶性肿瘤——重度(2020版定义)经验发生率表CI7(2020)”作为恶性肿瘤(重度)发生率评估下限。

②因患恶性肿瘤——重度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例,使用“因重大疾病死亡比例三表K3(2020)”。

(二)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1.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2.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动态修订

中国精算师协会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需要,组织更新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如新发生率表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中国银保监会须重新认定相关内容,并就新发生率表出台配套监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新发生率表及相应使用规范进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四、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在开发2020版定义重疾险、2020版定义粤港澳大湾区专属重疾险和2020版定义恶性肿瘤(重度)险时,可以将2020版重疾表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的定价参考,根据产品特性和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保监发〔2013〕81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5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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